國務院制定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由于頒布時間較早,條文規定較為原則和宏觀,一些細化的管理制度需要制定相應的配套規章進行明確。隨著國內船舶制造業和航運業迅速增長,船舶檢驗業務的成倍增加,需要通過規章的細化規定,明確船舶檢驗質量控制和監督管理的相關權力義務。此外,相關國際海事公約需要通過國內立法進行轉化。
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經第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