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氣瓶閥的基本結構及進出氣口連接型式和尺寸、技術要求、檢查與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本標準適用于環境溫度-40~+60℃,公稱工作壓力為0.1~30MPA可重復充氣的移動式氣瓶上使用的氣瓶閥。本標準不適用于氣瓶盛裝氣體在毒性、腐蝕性、自然性等方面有特殊安全要求的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