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海洋經濟創新發展,加快國際先進的海洋發展中心建設,根據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于“十三五”期間中央財政支持開展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的通知》(財建[2016]659號)、《關于批復青島市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城市實施方案的復函》(國海科字[2016]494號)精神,加強青島市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城市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