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