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已于2019年11月6日經第25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全面規范漁業船舶檢驗管理的部門規章,是交通運輸部承接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后,提升漁業船舶檢驗質量和服務水平的重要舉措。現將《規定》的起草背景、主要內容和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為加強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范漁業船舶檢驗行為,保障漁業船舶檢驗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制定本規定。
為加強漁港、漁業船舶管理,發揮漁港功能,保障漁港設施、漁業船舶和從業人員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已經2003年6月11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休閑漁業船舶的監督管理工作,規范我市休閑漁業船舶船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漁業船舶船名規定》和《舟山市休閑漁業船舶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漁業船舶含油污水的排放要求,收集裝置和分離設備的配備、安裝、使用、維修和試驗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漁業船舶(小于10 000總噸)含油污水的排放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L250系列漁業船舶柴油機修理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并給出了有關維修用的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L250系列漁業船舶柴油機。其他用途的L250系列柴油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190系列漁業船舶柴油機的修理條件、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190系列漁業船舶柴油機修理;其他用途的190系列柴油機可參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
為加強漁業船舶監督管理,確定漁業船舶的所有權、國籍、船籍港及其他有關法律關系,保障漁業船舶登記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