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17年5月17日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交通運輸部發布了《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部2004年第13號令)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自該規定施行以來,對于規范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海事行政管理,維護內河水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規范海事行政處罰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水上海事行政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據《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實施11年來,外部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需要對相關條款進行調整。
12月28日,自然資源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8起違法圍填海案件。自然資源部執法局局長崔瑛、自然資源部海域海島管理司司長高忠文出席了此次新聞發布會,會議由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副主任夏俊主持。崔瑛對8起違法圍填海案件進行了通報:
11月22日,臺州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組織召開全市海洋與漁業系統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會議,會議邀請省總隊陳華定委員到會點評指導。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
《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關于印發《國家海洋局海洋行政處罰專用章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海法字〔2010〕1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