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p>
為規范上海港船舶供受油作業活動,保障船舶供受油作業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業污染水域環境,確保所供油品質量符合相關公約、標準的要求。
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8號)。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行政許可事項的要求,有效實施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管理制度,根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局組織起草了《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管理制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各單位意見,請于7月29日前將修改建議和意見書面反饋我局。
《國際海事公約概論》是一門關于國際海事法律專業的基礎課程,結合近些年全球發生的大型油船油污事故,海洋環境保護等熱點問題,課程分解講述了國際上重點公約的建立、推進、修訂、完善的全過程。通過課程能看到中國正逐步從海運大國走向海運強國,以及在國際海事上的地位變化。
為貫徹落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2010年11月16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0年第7號令),并于2013年8月、2013年12月和2016年12月作了3次修訂。
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向常委會作關于檢查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在總結法律貫徹實施的總體情況時,沈躍躍說,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認真貫徹實施海洋環境保護法,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取得了積極成效。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經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1965年2月出生,國家海洋技術中心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室主任兼黨支部書記、研究員、碩士生導師。擔任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理事、中國海洋學會海洋環境科學分會委員、天津光學學會理事、天津圖形圖像學會理事,大連海洋大學兼職碩士生導師。長期從事海洋環境觀測/監測技術研究及儀器設備研發相關工作。先后主持和組